深圳市杰科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成立于1999年,是集數(shù)碼視聽產品、信息化家電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國家級高新科技企業(yè),申請人堅持自主創(chuàng)新,在與世界科技同步發(fā)展時,更注重將相關技術優(yōu)化組合,轉化為適應市場需求的社會化產品,并以“創(chuàng)建國際化、專業(yè)化的一流家電品牌”為目標,致力于為全球客戶提供一流的數(shù)碼視聽產品和服務。
申請人早在1997年就在第9類申請注冊了多個“杰科”商標,此后又陸續(xù)申請注冊了多個跟“杰科”相關的商標,且“杰科”在第9類上的“影碟機(LD,VCD,DVD),音響”商品項目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4年10月12日,廣州市某自然人韋某(以下稱被申請人)向商標局在第11類燈,氣體打火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4304905號“杰科”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后,申請人委托精英提出了異議,被商標局駁回后,隨后,我方立即向國家商標評審委提出了商標異議復審。
對比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1,對于中英文組合商標而言,因國人對中文的熟悉程度和認讀上的便利,習慣上以認讀中文為主,記憶上也以中文為牢固,原則上以中文為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的顯著識別部分兩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都為“杰科”,二者在整體呼叫上完全相同?!敖芸?/span> GIEC”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持續(xù)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很強的顯著性。
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中關于文字商標審查第1條“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者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之規(guī)定,兩商標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為“燈,氣體打火機”,屬于第11類,分屬于1101和1112群組;被異議商標申請的商品項目與引證商標1核定的商品項目近似。引證商標1核準使用的商品為“冰箱,冰柜,空氣調節(jié)裝置,個人用電風扇,電吹風,廚房用抽油煙機,微波爐(廚房用具),消毒碗柜,電暖器,燃氣爐,風扇(空氣調節(jié))”,屬于第11類,分屬于1104、1105、1106、1110和1111群組。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1使用的商品同屬于家用電器設備類,二者核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用途,生產者相同或者近似,其銷售場所也一般都在商店與超市,消費對象也是一般的家庭用戶,因而兩商品也具有相同的銷售場所與銷售對象,從而導致消費者無法對市場主體及服務來源進行正確的識別,必將導致誤會,所以,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1的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
同時,因引證商標1“杰科 GIEC”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的,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而被異議商標“杰科”跟引證商標1的顯著識別部分完全相同,其實際使用,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申請人的系列商標。根據(jù)《商標審查標準》中關于文字商標審查第16條“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之規(guī)定,兩商標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同時,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9類上的其它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關聯(lián)性極強,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申請人在第9類上的其它注冊商標樣稿:
從上述樣稿中可以看出,系列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杰科”。與上述引證商標1的情況相同,被異議商標與系列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商品與系列引證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關聯(lián)性極強。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為“燈,氣體打火機”。
第3960468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機頂盒,麥克風,復印機(光電、靜電、熱),可視電話,與計算機聯(lián)用的打印機,掃描儀(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該商標與被異議商標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和銷售場所都具有極強的關聯(lián)性,極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無法正確識別市場主體,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第6483338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衛(wèi)星導航儀器,車輛用導航儀器(隨車計算機),數(shù)碼相框,高清數(shù)字電視接收機,機頂盒,錄像機,MP3播放機,MP4播放機,學習機”,該商標與被異議商標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和銷售場所都具有極強的關聯(lián)性,極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無法正確識別市場主體,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第4052754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電視機,音響設備,影碟機,電話機,攝像機,程控電話交換設備,尋呼機,手提電話,計算機,傳真機”,該商標與被異議商標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和銷售場所都具有極強的關聯(lián)性,極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無法正確識別市場主體,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1構成近似商標,與“杰科”系列商標與被異議商標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和銷售場所都具有極強的關聯(lián)?!渡虡朔ā返诙艞l: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據(jù)此,2014年3月24日,商評委作出了商評字[2014]第040561號裁定,裁定我方所提異議復審理由成立,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