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04年6月25日,自然人甘耀璋在第9類機影碟機、麥克風、音頻視頻收音機、可視電話、擴音器、傳真機、電子防盜裝置、揚聲器音箱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4137789號“杰科超人”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并獲初步審定公告。
2007年3月28日,精英知識產(chǎn)權(quán)受深圳市杰科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科電子)委托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異議申請,提出異議商標與杰科電子所申請注冊的“杰科”系列商標構(gòu)成了近似商標,并損害了杰科電子的字號權(quán),申請被異議商標不予以核準注冊。
經(jīng)審理,國家商標局于2010年作出(2010)商標異字第00199號裁定,認為杰科電子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杰科電子不服判決,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異議復審申請。
異議復審情況
受杰科電子委托,精英知識產(chǎn)權(quán)進行了異議復審申請,并指出:
1、杰科電子于1999年登記注冊成立,合法擁有“杰科”的在先權(quán)利,被異議商標明顯侵犯了杰科電子合法的在先權(quán)利,應不予以核準注冊。
2、杰科電子是集數(shù)碼視聽產(chǎn)品、信息化家電的研發(fā)、生產(chǎn)和銷售于一體的國家級高新科技企業(yè),先后在第9類音響、麥克風、電視機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157321號“杰科”商標、第3960468號“杰科GIEC”商標和第4052754號“杰科GIEC”商標(以下統(tǒng)稱引證商標),通過廣泛的宣傳,“杰科”商標于2007年和2010年榮獲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杰科電子也于2009年榮獲中國商標戰(zhàn)略創(chuàng)新獎,被異議商標是對杰科電子商標的惡意搶注。
3、被異議商標僅僅在引證商標的識別主體“杰科”后面直接加上顯著性弱的“超人”組成,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基本相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應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異議復審裁定
2011年8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商評字[2011]第18263號裁定,指出被異議商標由文字“杰科超人”組成,該文字完全包含了引證商標中的“杰科”文字,兩商標文字整體含義區(qū)分不明顯。
同時,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第9類影碟機、麥克風、音頻視頻收音機、可視電話、與電視機連用的娛樂器具、擴音器、電唱機、傳真機、揚聲器音箱商品與引證商標制定使用的第9類電視機、音響、影碟機、電話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電子防盜裝置與引證商標制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在電子防盜裝置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