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是當下各種慶祝場合必不可少的裝點,特別是治愈外貌協(xié)會的卡通蛋糕,受到不少小朋友的偏愛。汽車超人、皮卡丘、愛莎公主、小豬佩奇、奧特曼……只有你想不到,沒有蛋糕店、烘培店做不出來的。匡堰一家蛋糕店就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縱隊”的玩偶作為裝飾,以此來吸引顧客購買。殊不知,這樣的卡通蛋糕涉嫌侵權。
蛋糕上加“海底小縱隊”玩偶作裝飾被起訴
今年8月,在匡堰經營一家個體蛋糕店的周先生收到慈溪法院傳票,稱因其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縱隊”的玩偶作為裝飾,涉嫌侵犯著作權,而被萬達兒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兒童)起訴,要求索賠3萬元。一家名不見經傳的蛋糕店,怎么會被擁有知名動畫IP著作權的大公司盯上?
《海底小縱隊》是一部英國的系列動畫片,深受小朋友的喜愛。該美術作品于2015年2月5日、2月11日在我國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2017年10月16日,著作權人V公司將《海底小縱隊》的著作權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給了萬達兒童。
隨著國內對產權保護的愈加重視,近幾年,萬達兒童也主動出擊打擊各種侵權行為。通過查閱天眼查發(fā)現(xiàn),因為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及侵害商標權糾紛等相關事由,萬達兒童在全國范圍內起訴商家侵權,截至今年12月23日,已處理的法律訴訟123起,正在開庭公告中2191起。
就在去年底,萬達兒童發(fā)現(xiàn)周先生的這家蛋糕店為吸引顧客購買,而在制作的蛋糕上加上了“海底小縱隊”的玩偶作為裝飾,認為這一行為侵害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權,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擔造成的經濟損失。
周先生覺得自己很冤,他表示只是在店內贈送顧客卡通玩偶,沒有實施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即使法院認定自己在店內贈送卡通玩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該卡通作品玩偶是他在拼多多平臺購買,有合法來源,購買后只是作為贈品贈予顧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卡通裝飾不可濫用,蛋糕店侵權被判賠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玩偶著作權法上的發(fā)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許可以發(fā)行等方式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從公證取證的一些實物來看,蛋糕及宣傳圖冊上的玩偶與美術作品雖在眼睛形狀、腰帶和帽子的裝飾、動作這些細節(jié)上有所差異,但在整體形象、頭部與身體比例、服飾造型、風格與表達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法院通過綜合判斷,認定涉案蛋糕及宣傳圖冊上的玩偶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涉案美術作用的模仿與抄襲。
周先生的蛋糕店未經V公司或萬達兒童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公開銷售包含涉案美術作品的蛋糕,且公開銷售行為發(fā)生時,涉案作品玩偶與蛋糕構成了一個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蛋糕店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對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蛋糕店提出的其支付對價購買涉案玩偶、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涉案美術作品因宣傳推廣而在相關公眾之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蛋糕店在購進涉案玩偶時未審查賣方是否取得相關授權、是否系合法渠道,且進價明細偏低,故其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次,蛋糕店對涉案作品的利用行為在客觀上能夠起到提升蛋糕美觀程度的作用從而達到吸引消費者的目的,其有利用涉案作品獲取利益的故意。綜上,本院對被告蛋糕店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至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因萬達兒童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亦未舉證證明蛋糕店銷售侵權產品的違法所得,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商業(yè)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情節(jié)、銷售平臺、可能給萬達兒童造成的影響及萬達兒童為維權支付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蛋糕店賠償萬達兒童經濟損失1萬元。
因不滿一審判決結果,周先生隨后向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許多產業(yè)為迎合兒童趣味,在產品中加入耳熟能詳?shù)目ㄍ佬g作品形象,若美術作品形象僅供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用,當然無需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進行營利性使用,則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支付費用。無論個體或企業(yè)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都應當努力提高知識產權意識,盡量使用原創(chuàng)圖片和形象或在進貨時務必要選擇具有資質的供應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新聞來源:慈溪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