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位于德國斯圖加特的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下稱戴姆勒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商用車生產(chǎn)商,旗下的“梅賽德斯-奔馳”品牌是世界知名的高檔汽車品牌之一,該品牌的“三叉星”圖形標志也已成為世界著名的汽車品牌標志。
因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平樂縣良興微型拖拉機廠(下稱良興拖拉機廠)申請注冊的圖文商標與其“三叉星圖形”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戴姆勒公司為此提起商標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戴姆勒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戴姆勒公司所提商標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三叉星”異議“桂江”
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7196030號“桂江”圖文商標,由良興拖拉機廠于2009年2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拖拉機、小型機動車商品上。法定異議期內(nèi),戴姆勒公司提出商標異議。
戴姆勒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持有的“三叉星圖形”系列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戴姆勒公司在先注冊的“三叉星圖形”系列商標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核準注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市場的混亂,跟風搭馳名商標便車的現(xiàn)象會層出不窮,從而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
該案中,戴姆勒公司據(jù)以引證的5件商標均為“三叉星”圖形商標,其中第76586號圖形商標于1978年12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機動車等商品上。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戴姆勒公司提起商標異議復審申請。
在異議復審裁定中,商評委指出,被異議商標與戴姆勒公司引證的系列商標在構圖和整體外觀上均差別較大,雖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但未構成指定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也不會產(chǎn)生社會不良影響,據(jù)此裁定戴姆勒公司所提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
戴姆勒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隨后提起行政訴訟。
經(jīng)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標識由文字“桂江”及圖形組成,引證商標的標識均系純?nèi)嫘菆D形,兩者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亦不會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的復審裁定。
戴姆勒無奈北汽
據(jù)悉,早在2005年,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下稱北汽公司)在第42類服務上申請注冊第4736201號圖形商標時,便曾遭遇來自戴姆勒公司提起的商標異議。戴姆勒公司認為,第4736201號圖形商標與其申請注冊在先的第G622283號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該案中,戴姆勒公司請求認定其申請注冊的第76586號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第G622283號商標延續(xù)了其第76586號商標的商譽,北汽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2013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可戴姆勒公司所持有的“三叉星圖形”商標在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該知名度不及于其他區(qū)別較大的服務類別。故此,北汽公司申請注冊的第4736201號圖形商標在第42類知識產(chǎn)權許可、工業(yè)品外觀設計、造型3項服務上予以核準注冊,在其余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
據(jù)了解,1909年6月,戴姆勒公司在德國申請登記了“三叉星”作為轎車的標志,象征著陸上、水上和空中的機械化。1916年,戴姆勒公司在“三叉星”標識的四周加上了一個圓圈,在圓圈的上方鑲嵌了4顆小星,下面有“Mercedes(梅賽德斯)”字樣,而奔馳車的標識最初是“Benz”字母外加麥穗圖形環(huán)繞。1926年,戴姆勒公司與奔馳公司合并,“三叉星”標志與“Benz”麥穗圖標合二為一,將麥穗圖形改成圓環(huán),并去掉了字母字樣,后該標志逐漸演變成目前的圖案,一直沿用,并成為世界著名的汽車品牌標識之一。而隨著這兩家歷史悠久的汽車生產(chǎn)商的合并,戴姆勒公司欲再次為該標識申請商標保護。
截至記者發(fā)稿前,針對戴姆勒公司如何保護“三叉星”品牌、該公司是否認為“三叉星”與企業(yè)已經(jīng)形成了唯一的聯(lián)系、在上述情況下“三叉星”商標的馳名度是否足以排斥其他企業(yè)在其他類別商品上注冊并使用“三叉星”標識、“三叉星”品牌創(chuàng)立和保護及發(fā)展情況等問題,記者對戴姆勒公司品牌保護部門主管王旭明進行了采訪,但其拒絕作出任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