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強生公司及其經銷商的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后,終于塵埃落定。這起壟斷案一直廣受國內外學界和業(yè)界高度關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日終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強生(上海)醫(y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yī)療器材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簡稱“強生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上海市高院同時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作為強生公司醫(y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y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有著15年經銷合作關系。期間,涉案醫(yī)用縫線產品價格基本不變。
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當年的《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qū)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yī)院舉行的強生醫(y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強生公司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后取消其在阜外醫(yī)院、整形醫(yī)院的經銷權,并最終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xù)簽經銷合同。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zhí)行該壟斷協(xié)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2012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駁回其訴請。
銳邦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唇槍舌劍,雙方分別委托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場訴訟被業(yè)界稱為“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法庭上,雙方就案件是否適用《反壟斷法》、銳邦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訴訟資格、雙方簽訂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xié)議是否構成壟斷協(xié)議等六大焦點進行激辯。
上海高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反壟斷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違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xié)議行為所作處罰以及之后停止縫線產品供貨的一系列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應當對其壟斷行為造成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遂撤銷原判,強生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駁回銳邦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在接受采訪時認為,強生縫線產品在中國市場15年價格基本不變,是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采取跨期價格歧視策略的結果。
本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lián)表示,醫(y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這一點,對于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和“強生公司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市場地位”兩項因素均非常重要。
丁文聯(lián)同時指出,本案的判決,尤其在維護患者作為消費者的利益、以及全社會的公共利益方面,充分體現(xiàn)了《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偕林在判決后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反壟斷法》實施五年來,上海法院已受理四件壟斷糾紛案件,并已全部審結。據(jù)悉,另外3起案件為,北京書生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絡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上海元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嘉廷大酒店訴被告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睿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葉劍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記者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