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貴州茅臺)提出申請“國酒茅臺”這一商標以來,圍繞該商標的爭議就沒有間斷過。前不久,北京天鑫國良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天鑫國良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鐵良以“國酒茅臺”商標侵犯其所持有的“文化國”酒商標專用權為由,將貴州茅臺和北京國酒茅臺文化研究會(下稱國酒茅臺研究會)一并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國酒茅臺”被指侵權
據汪鐵良介紹,其于2005年9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注冊第4873174號“文化國”商標,2008年6月,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
2011年,汪鐵良與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星公司)簽訂了“文化國”酒的商標排他許可使用合同,并與北京紅星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北京京星泰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加工定制合同及生產“文化國”酒的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中商定由天鑫國良公司作為北京紅星公司“文化國”酒的全國總經銷商,獨家銷售“文化國”酒。
按照合同約定,北京紅星公司于2011年6月開始對“文化國”酒進行批量生產,并由天鑫國良公司作為全國總經銷商在相關的地區(qū)進行宣傳、銷售。
然而,好景不長,沒過多久,天鑫國良公司及汪鐵良便感覺到在銷售“文化國”酒過程中來自各方面的阻力。“我們公司在各地銷售的‘文化國’酒都被莫名奇妙地被退回,種種壓力使得‘文化國’酒根本無法正常銷售,而這其中最大的壓力也許是來自貴州茅臺。”汪鐵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可能是貴州茅臺向經銷商宣傳時稱‘文化國’酒為‘國酒’,貴州茅臺的‘國酒’也稱‘國酒’,要求一家經銷商不能同時經銷兩種‘國酒’,只能選擇其一,由于貴州茅臺市場份額較大,經銷商迫于壓力便只能選擇銷售‘國酒’茅臺,退回了‘文化國’酒系列產品。”
在了解相關商標法律規(guī)定后,汪鐵良認為,貴州茅臺在國酒茅臺上使用的“國酒”2字已經與“文化國”酒注冊商標構成商標近似,侵犯了其所擁有的商標權。“發(fā)現這個問題后,我公司決定給貴州茅臺的相關負責人郵寄一份告知書,通知其已經涉嫌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汪鐵良表示,通知書寄出后,貴州茅臺并未對此信件作出回應。
半年過后,由于貴州茅臺遲遲沒有回應,而“文化國”酒的銷售又每況愈下,汪鐵良準備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商標權。汪鐵良認為,如果從文字、讀音、含義上相比較來看,“文化國”酒的“國酒”2字和“國酒茅臺”的“國酒”2字均沒有任何區(qū)別,構成了商標近似。“‘茅臺’是馳名商標,但是仍要打上‘國酒’的旗號,可見在‘國酒茅臺’4字中‘國酒’2字為標識的主要部分。同樣,注冊商標‘文化國’酒也可稱為‘國酒’,因‘文化’2字在酒類商品里屬于通用名稱,所以‘國酒’也是商標的主要部分,二者的主要部分比對是一致的,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我公司注冊商標有特定聯(lián)系造成誤認或者混淆。”汪鐵良認為,貴州茅臺并沒有經過商標權利人的許可,擅自使用“文化國”酒商標中的“國酒”2字,構成了對其“文化國”酒商標的侵權。
綜上,汪鐵良將貴州茅臺及國酒茅臺研究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91元。
雙方僵持不下
汪鐵良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表示,商標侵權標準是消費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貴州茅臺所使用的“國酒茅臺”商標與“文化國”酒涉案商標均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在文字中均含有“國”字,在實際的使用中,也都可簡稱為“國酒”。同時,貴州茅臺出資建設了茅臺國酒文化城,還出資設立了北京國酒茅臺文化研究會,二者均在名稱上實際使用“文化國”酒的全部注冊商標,只是前后順序不同,“前者是‘文化國酒’后者是‘國酒文化’,在實際使用中已構成商標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貴州茅臺的此類行為屬于反向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標的存在,消費者誤以為合法的在先商標權人的商品來源于在后使用者或者與之相關。”鐘蘭安表示,本案中,汪鐵良較早取得了‘文化國’酒類商標的專用權,并投入實際使用。而貴州茅臺一直在使用未注冊的‘國酒茅臺’商標,因貴州茅臺是著名的酒企,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強大的市場份額,極易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文化國’酒與‘國酒’茅臺這兩個‘國酒’具有某種關聯(lián),致使本案原告無法正??刂坪褪褂帽緦儆谧约汉戏ǖ淖陨虡恕?/span>
面對“文化國”酒商標持有人的指控,貴州茅臺并不認同。該公司認為,汪鐵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存在惡意訴訟之嫌。貴州茅臺注冊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與涉案商標“文化國”并未構成近似商標,汪鐵良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貴州茅臺代理人李靜冰指出,原告在本案中據以主張權利的商標系第4873174號“文化國”商標,而非其所反復表述并用作比對的“文化國酒”標識,存有故意混淆視聽之嫌。“其次,‘文化國’注冊商標與‘國酒茅臺’商標在文字構成、字形、讀音、含義和整體外觀等方面均不相同也不近似,未構成近似商標,未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李靜冰表示。
在“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商標局初審并公示之后,李靜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國酒茅臺”是一種不可拆分的組合商標,是一件整體性極強的商業(yè)識別標志,經過長期使用,事實上已經成為顯著性非常突出的商標。因此,“國酒”與“國酒茅臺”的內涵和外延完全不同。在商標法意義上,兩者具有本質區(qū)別。
同時,貴州茅臺認為,其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國酒茅臺”商標已獲得商標局的初步審定并予公告,這亦可證明“國酒茅臺”與在先注冊的涉案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據此,貴州茅臺請求法院駁回汪鐵良的全部訴訟請求。
面對貴州茅臺的答辯,鐘蘭安提出,汪鐵良訴貴州茅臺侵權實際使用的標識是在酒瓶口上使用的“國酒”、茅臺國酒文化城上使用的“國酒文化”等。“‘國酒茅臺’商標僅通過商標局初審,未核準授權的商標不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另外,行政機關的決定不能終局,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裁決。”鐘蘭安表示。
本報記者試圖采訪貴州茅臺相關工作人員,但截至記者發(fā)稿,該公司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此案未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xù)關注該案進展。(本報記者 胡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