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美國箭牌糖類有限公司(下稱箭牌公司)的“益達”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定為非醫(yī)用口香糖產品上的馳名商標。本以為“益達”商標將得到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法律保護的箭牌公司,隨后卻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的一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中敗下陣來。
2012年6月,商評委作出裁定,核準廣州市倩采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倩采公司)申請在牙膏等商品上的“YiDa益達”商標注冊。該案的異議復審申請人正是箭牌公司,其涉案引證商標包含上述被認定馳名的“益達”。據(jù)箭牌公司方面介紹,商評委在復審后認為其引證的“益達”商標在2004年之前,即倩采公司申請被異議商標日之前的馳名度證據(jù)不足,其復審請求因此被駁回。針對該復審結果,箭牌公司隨后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將于近日開庭審理。
案件由來
2004年10月,自然人陳某向商標局申請被異議商標“YiDa益達”的注冊,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清潔制劑等。該商標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箭牌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稱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其在先注冊的“益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而且是對其“益達”馳名商標的抄襲和復制,具有惡意,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還將會導致市場混亂,并帶來不良影響。
倩采公司于2010年受讓獲得被異議商標。據(jù)其回復稱,該商標申請使用的牙膏等商品與箭牌公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非醫(yī)用口香糖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同,不可能屬于類似商品。而且該公司本就主營牙膏產品,還是國內牙膏行業(yè)的十強企業(yè)。另據(jù)該公司介紹,其目前已擁有另一件“益達YIDA”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亦被核準在牙膏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是其對已注冊的“益達YIDA”商標的權利延伸。“此外,箭牌的‘益達’商標和口香糖產品進入我國市場之前,已有多個類別的‘益達’商標被商標局核準注冊,這說明‘益達’并非箭牌公司獨創(chuàng)”。
據(jù)了解,商標局和商評委先后均裁定核準倩采公司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其中,商評委裁定認為,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和生產工藝等方面具有明顯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對于箭牌公司所稱的2004年10月前,其引證商標已構成馳名,商評委以其提供證據(jù)不足為由,未予主張。
糾紛未斷
商評委裁定作出后,箭牌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箭牌公司認為商評委作出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并強調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是在知曉或應知其“益達”馳名商標的情況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進行的。
箭牌公司方面相關人員日前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木糖醇無糖口香糖與牙膏產品均具有潔齒護齒功能,作為日常普通消費品,其消費群體均為普通消費者。倩采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牙膏產品上使用“益達”字樣,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與箭牌公司的“益達”品牌有關。另外,益達牙膏的包裝與益達口香糖產品的包裝近似,進一步導致了消費者的誤認誤購。箭牌公司向法院起訴時也稱,該誤認誤購,可能損害其權益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另據(jù)倩采公司對其“益達”牙膏的介紹稱,該品牌牙膏以“木糖醇防蛀”為主要功能賣點,自2010年10月份正式上市以來,已得到市場的認可歡迎。目前,“益達”品牌牙膏已擁有“終端版”和“渠道版”兩個不同渠道的產品體系,這也奠定了其“益達”品牌在口腔護理用品市場的競爭地位。
“益達”口香糖遭遇“益達”牙膏
發(fā)布時間:2013年05月03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34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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