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smart”商標,大多數(shù)人可能首先會聯(lián)想到德國戴姆勒公司旗下著名的微型都市代步車品牌。鮮為人知的是,可口可樂公司在第32類啤酒、無酒精飲料、水(飲料)等商品上,也擁有一件“smart”商標(注冊號:第1494687號),該商標對應的飲料中文品牌則為年輕消費者所熟悉的“醒目”。
針對可口可樂公司該“smart”商標,屈臣氏企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7年之前便提出了撤銷爭議,原因在于后者在桶裝飲用水商品上亦存在一件將“smart”文字作為商標主要部分的“Smart Qool”品牌。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對該“smart”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屈臣氏公司關于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等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jù),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屈臣氏欲撤“smart”
據(jù)記者了解,1999年8月,天津津美飲料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smart”商標,并于2000年12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花生牛奶(軟飲料)、茶飲料(水)、可樂等。2005年8月,該商標經(jīng)核準轉讓被可口可樂公司取得。
2003年10月,屈臣氏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smart”商標注冊的申請。其認為爭議商標“smart”的含義僅僅直接表示了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質等特性,不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經(jīng)審理,商評委于2009年2月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smart”含義為“整潔的,聰明的,時髦的,快速的”(上述翻譯見商務印書館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6版),將其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并不屬于僅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質等特征的標志,屈臣氏公司關于爭議商標“smart”不具備商標識別特征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其撤銷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smart”予以維持。
商評委裁定被維持
屈臣氏公司不服,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屈臣氏公司提交了由國防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的《英漢辭?!芳坝珊邶埥嗣癯霭嫔绯霭娴摹队h科技大詞庫》。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爭議商標“smart”一詞在本案的辭書中存在多種釋義,既包括“整潔的、聰明的、時髦的、快速的”,同時還包括“味濃的、別致的、新式的”等含義。在《英漢辭?!分?ldquo;smart”的釋義“味濃的”并非該詞的常見含義,將爭議商標“smart”指定使用在“啤酒、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并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為對商品的描述。因此,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隨后,屈臣氏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法院審理認為,《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是中國相關公眾通常使用的英語詞典之一,而屈臣氏公司不能證明其提交的《英漢辭?!放c《英漢科技大詞庫》為中國相關公眾普遍使用,因此即使上述兩種辭書中“smart”的釋義均有“味濃的”一項,也并不能證明此種含義為中國相關公眾普遍認知。
同時,爭議商標“smart”是否屬于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的缺乏顯著性的標志,應當根據(jù)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來判斷。外文單詞雖然有固有含義,但是相關公眾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不影響其顯著特征的認定。
綜上,北京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smart”商標紛爭多
據(jù)業(yè)內人士介紹,屈臣氏公司與可口可樂公司就“smart”商標曾多次交手。有關資料顯示,1997年8月,可口可樂公司在中國推出了碳酸飲料品牌——醒目(smart)。2000年1月,屈臣氏公司向商標局在第32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Smart Qool”商標。
可口可樂公司曾就“Smart Qool”商標向商評委提起商標爭議,但其爭議理由未被支持。隨后,屈臣氏公司就可口可樂公司的“QOO”、“醒目 Smart”及兩件不同字體的“smart”商標提起商標爭議,二審審判后,屈臣氏公司的訴訟理由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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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欲撤可口可樂“smart”商標被駁回
發(fā)布時間:2012年04月11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4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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