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了近一年的“戰(zhàn)國音樂及圖”商標紛爭再掀波瀾。近日,北京華誼兄弟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誼兄弟音樂公司)以原案件中商標權利已被裁定撤銷,故不構成對自然人薛中鼎所持有的“戰(zhàn)國音樂及圖”商標侵權等理由作為主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原終審判決并駁回商標持有人薛中鼎之前的全部訴求。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記者了解到,2001年前后,當時任職滾石唱片集團中國區(qū)的美籍華人薛中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了5件“戰(zhàn)國音樂”相關文字或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并相繼于2003年2月至4月間確權。
2010年7月,薛中鼎發(fā)現(xiàn)由華誼兄弟公司監(jiān)制、中國音樂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樂CD光盤封面上擅自使用了上述系列商標,北京圖書大廈、精彩無限公司以及王府井書店出售了該音樂CD光盤。薛中鼎逐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華誼兄弟音樂公司連同4家音樂制品出版銷售企業(yè)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戰(zhàn)國音樂工作室”曾與滾石唱片集團和華誼兄弟音樂公司之間先后存在的合作關系,導致這場訴訟之中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據了解,華誼兄弟音樂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日,其經營范圍覆蓋音樂藝術創(chuàng)作、音像制品批發(fā)等門類。該公司成立后,將原滾石唱片集團旗下由袁濤、楊威等4人組成的“戰(zhàn)國音樂工作室”簽約至其公司。在其后由該工作室出品的音樂唱片上,均沿用了自2001年即開始使用的原“戰(zhàn)國音樂”等系列標識。而這也成為華誼兄弟公司在之后的庭審答辯中指控薛中鼎借助職務之便,未經他人許可,惡意搶注“戰(zhàn)國音樂”商標的理由。
2010年7月,北京二中院在綜合了控辯雙方的陳述后作出一審判決,判令5家被告停止產銷印有涉案侵權的光盤音像制品、在報紙上就其侵權行為發(fā)表聲明賠禮道歉并判華誼兄弟公司及音樂家音像出版社賠償原告薛中鼎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及訴訟費2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雙方均表示不服。并在其后相繼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0年10月19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本以為“戰(zhàn)國音樂及圖”商標之爭就此平息。不料此案再起波瀾。今年7月20日,薛中鼎所持有的第1981790號“戰(zhàn)國音樂及圖”、第1985917號“JUNGLE MUSIC”、第1985918號“戰(zhàn)國音樂”以及第1985919號“戰(zhàn)國音樂及圖”因連續(xù)3年未使用,在相關商標爭議程序中被商標局裁定予以撤銷。據此,華誼兄弟音樂公司認為,上述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被撤銷也意味著本案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這足以推翻原判決,遂于今年9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于10日之后被法院受理。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就該申訴案作出的受理通知書中注意到,再審申請人所提申訴事由主要包括兩大項,除將商標局行政裁定結果作為主要依據之外,亦提出袁濤、楊威等4人系“戰(zhàn)國音樂”標識的著作權人,薛中鼎原申請注冊該系列商標行為具有惡意,戰(zhàn)國音樂室在先權利應獲得保護;同時,其對于“戰(zhàn)國音樂”標識的一貫使用既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亦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
薛中鼎的代理律師王正志日前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受理通知書,并正著手準備再審的答辯事宜。
本報將繼續(xù)對此案予以關注。
“戰(zhàn)國音樂”之爭再起波瀾
發(fā)布時間:2011年10月08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shù):1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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