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標使用多長時間可以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2013年修正、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對此沒有具體規(guī)定。國家工商總局擬對此進行明確:未注冊商標不少于5年,注冊商標不少于3年。
4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13日。
重新定義馳名商標
修訂征求意見稿提出,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而修訂前對馳名商標的定義則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兩相比較,馳名商標定義措辭上已經發(fā)生了微妙變化。一是將“廣為知曉”改為了“熟知”,二是將“并享有較高聲譽”的限制性定語去掉。
對此,中國首位商標法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兼職研究員黃暉分析,這一定義主要是為了與新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統(tǒng)一和吻合。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高級經濟師、中華商標協(xié)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認為,雖然將“享有較高聲譽”的限制性條件刪除,但將“廣為知曉”升級為“熟知”,是抬高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按照《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的原意,馳名商標的對應英文為“well-known trademark”,其意思僅指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或者為相關公眾熟知的未注冊商標”。
董葆霖表示,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xié)議制定的原則,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應當是全面的保護,而不是只保護高級的、不保護中級的和低級的,只要是經營者通過誠實勞動、誠信經營獲得的商譽,無論是否是已注冊還是未注冊的商標,其知曉程度都應當保護。任何形式的復制、模仿和翻譯,就都應當禁止。
標準和證據獲明確
2003年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共有十七條,而此次修訂征求意見稿則增加到二十四條。黃暉認為,意見稿是為了規(guī)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流程,對20多年來工商系統(tǒng)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總結,總體來講更完備了,程序上更清晰了,條件也更明確了。
比如,意見稿第十條規(guī)定了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的證據材料:
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持續(xù)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對此,黃暉分析說,此次修改對“商標”進行了細化,區(qū)分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兩種情況。但對二者分別加以“五年”和“三年”的限定,說明在工商部門來看,商標不太容易在短時間內知名。事實上,按照傳統(tǒng)的常識判斷,一般來講,商標確實也不太容易短時間內出名。但在互聯(lián)網時代,特殊情況也不能排除,比如最近眾所周知的慶豐包子,就完全可能一夜成名。
再比如,意見稿第十條規(guī)定的證據材料中還包括: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材料。
對于前者,黃暉表示,這里的“三年”也是新加上的。他認為,有了時間上的限定,相對來說,在判定時可能會更加客觀一點。但這也不應當作為絕對的限制。“比如谷歌,即便拿不出近三年的廣告宣傳材料,也不可能就不被認定為馳名了吧。”
而對于后者,黃暉介紹說,原規(guī)定更為詳盡,在“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的后面,還明確提到“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對此,黃暉對于這一修改略感遺憾。“因為馳名商標,在其本國的馳名度也非常重要,應該將那些在本國并不出名,只是到了中國后才打出名氣的商標區(qū)別開來。”
不過,黃暉也表示,對于這些規(guī)定,也不必太絕對化,不應該要求每一條都達到規(guī)定的條件。
事實上,意見稿第十四條也對此予以了明確。該條載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guī)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門檻不是越高越好
在董葆霖看來,要想真正正本清源,就必須采取低標準,而不是高標準;就必須打擊搶注和傍名牌,解放企業(yè)被威脅、被脅迫去注冊的狀況。如果仍然采取高標準的話,就勢必還會繼續(xù)出現惡性膨脹的情況。
董葆霖表示,目前有些專家仍一味強調申請在先原則和注冊原則,不僅已脫離了現在的國際環(huán)境和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條約,而且也同我國的現狀相違背。
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tǒng)計,2004年至2010年期間,我國商標增長量是世界的46.8%,而2010年至2011年,我國商標的增長量進一步躥升,達到世界的61.8%。
“去年我國商標申請量達到200萬件。這是個什么概念?日本是20萬件左右,美國是30萬件左右,而歐盟也不到30萬件。”董葆霖指出,大量的新注冊商標,實際并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發(fā)展情況,而是惡性競爭的結果。大量的惡意搶注,使得許多企業(yè)不得不在所有45個大類進行全方位注冊。
“而這種增長又為商標評審部門帶來大量案件。搞得我國的行政資源異常緊張,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企業(yè)資金的浪費,因為他們要花很多錢去解決這些案件,去請律師,浪費很多時間和精力。”
據董葆霖估計,按照正常的申請量,我們每年的實際需求也就是45萬到50萬左右。“因此,我們不應把馳名商標的標準定得過高,要求過嚴。”董葆霖說。(記者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