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作出修改,加大了對相關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通過網絡擅自傳播作品等侵權行為,行政處罰額上限從原來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升至5倍;沒有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處罰上限從10萬元提升至25萬元。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在列舉的侵權行為范圍內,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不僅將上限從從原來的3倍提至5倍,還增加了1倍的下限。同時規(guī)定,沒有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由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升至25萬元以下。
同時,國務院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作出修改,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相關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知識產權報 記者 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