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就常州市明及電氣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反訴安徽龍波電氣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此前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常州明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龍波電氣30萬元的判決將正式生效。至此,這場 跨界蘇皖兩省、前后歷時1年多的商標侵權案以龍波電氣一審、二審全部勝訴而告終。
成立于1997年10月的龍波電氣,坐落于淮北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龍湖工業(yè)園,是一家裝配、生產、銷售真空斷路器和其他中、高壓開關、成套設備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yè)。2007年12月,龍波電氣在斷路器、配電箱商品上的“龍波及圖”商標被安徽省工商局授予“安徽省著名商標”;2008年12月,“龍波牌真空斷路器”又被安徽省質監(jiān)局、安徽省名牌戰(zhàn)略推進委員會授予“安徽名牌產品”稱號;同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為龍波公司研制的WVS-12型戶內交流高壓真空斷路器頒發(fā)了《安徽省新產品證書》。龍波電氣生產的高低壓電器產品銷售量位于全省前列,其中WVS斷路器的產品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不僅銷量居全省第一,而且自2007年2月起便暢銷上海、河北、北京、四川、湖南、山東、廣東等多個省市。
2009年4月,淮北市工商局接到舉報稱,某公司銷售的真空高壓斷路器在商品外面板的顯著位置仿冒龍波電氣斷路器的型號標識WVS和特有裝潢,該商品標注的生產企業(yè)為常州市明及電氣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明及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主要經營高壓真空斷路器制造、銷售以及高低壓開關電氣設備及元器件的技術開發(fā)等。
一個在安徽淮北,一個在江蘇常州,雷同的型號標識,雷同的特有裝潢。到底誰是李逵?誰是李鬼?為保護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龍波電氣決定讓法律來作個公正的判決,毅然對明及公司及銷售商提起訴訟。但出人意料的是,明及公司面對龍波電氣的起訴,不僅沒有及時終止侵權行為,反而向法院提出了反訴訟。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查明:龍波電氣對WVS的品牌和知識產權享有專有權,但明及公司在利益驅動下擅自仿冒該品牌,意欲造成與龍波電氣的產品相混淆,屬不正當競爭。遂判決明及公司立即停止在高壓交流斷路器上使用“WVS”特有名稱,并賠償龍波電氣經濟損失30萬元,駁回明及公司的反訴請求。面對判決,明及公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2010年4月19日,安徽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雙方舉證、質證和訴辯,二審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明及公司對涉案的WVS名稱是否享有在先權利、WVS是否為龍波電氣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以及如果明及公司侵權成立,其侵權民事責任應如何確定。省高院審理認為,WVS名稱為龍波電氣所有,而且龍波WVS的產品通過型式檢驗的時間早于明及公司,其發(fā)布的產品企業(yè)標準已經通過相關部門備案,且在先取得了法定機構頒發(fā)的型號證書。而且“WVS-12”并不是通用型號,而是龍波電氣對其高壓交流斷路器產品型號內增加的自定型號,是區(qū)別于不同制造企業(yè)的標識,因此屬于龍波電氣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明及公司擅自使用該名稱,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
6月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明及公司的上訴,維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龍波電氣在用法律武器保護了自己品牌商標的同時,也維護了淮北市企業(yè)的聲譽和利益。(張紅計)